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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渤海溢油索赔”诉讼ING

2011-08-19 来源: 21世纪经济报道责任编辑:未填 浏览数:未显示 石油机械网

核心提示: 本报记者 胡雅君  实习记者 刘倩伶 北京报道  国家海洋局在渤海漏油事故发生两月之后,终于走出了诉讼的第一步。  

 本报记者 胡雅君

  实习记者 刘倩伶 北京报道

  国家海洋局在渤海漏油事故发生两月之后,终于走出了诉讼的第一步。

  国家海洋局网站8月16日公布《关于公开选聘渤海溢油索赔案件法律服务机构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:《公告》)。《公告》称,面向全社会公开选聘以1家法律服务机构为主、3至4家法律服务机构为辅的法律服务团队,代理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诉美国康菲石油(中国)有限公司一案。

 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截至目前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已决定应聘。该所执行副主任戴仁辉表示,目前正在准备律所的资质证明材料,以便在20日报名截止前及时递交。

  采访中也有律师界人士坦言海洋局招募的条件太苛刻,真正达到者寥寥,并且下一步即使展开诉讼,也应该引进NGO、专家等民间力量参与法律诉讼环节。

  独立研究机构司法高等研究所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刚此前曾考虑,如果国家海洋局不提起诉讼,他将以行政不作为起诉国家海洋局。

  他承认国家海洋局此举值得赞赏,但更多惋惜“在这之前,有些损失本可避免”,但由于法律缺失、监管无力、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等原因,生态损失“被扩大”,渔民利益“被伤害”。

  对此间种种记者试图采访属地监管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,办公室当班人员称,新闻办主任刘凤林“已经出海,没有信号。先把采访提纲发到邮箱”,因此进一步的消息只能延后。

  律师团门槛

  《公告》称,应聘机构应具备11项资质要求,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;应具有涉海案件的代理经验,近5年代理的涉海案件胜诉率不低于80%;应聘机构应拥有从事环境、资源索赔案件的专业律师和办理海洋类案件的专业律师等。

  独立研究机构司法高等研究所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刚认为,该案关系重大,要求高素质律师参与可以理解,但资质要求部分条件“似乎不尽合理”。

  李刚举例说,比如要求代理案件胜诉率达到80%,而实际上,在他看来,律师服务客户的质量和能力,跟胜诉率没有直接关系。

  对于《公告》要求应聘机构应拥有具有丰富涉外案件办理经验的专业律师,有较强的英语能力。他指出,此次渤海漏油案件将按照中国法律由中国法院审理,即使康菲公司提交证据有外文,按照法律规定也必须翻译为中文。对于国家海洋局要求律师外文水平较高,他认为我国有些律师在海洋诉讼方面业务水平高但不一定外文就好,即使外文不好也可通过翻译弥补,不能把这批人拦在门外。

  此外,《公告》要求“应聘机构应拥有从事环境、资源索赔案件的专业律师和办理海洋类案件的专业律师”,李刚认为此案件为环境侵权案件,参与的律师未必需要对海事方面法律精通。

  “《公告》整体读完,感觉条件过高,一些适合代理此案的律师可能无缘参与。”李刚表示,最早看到消息时,本想参与,但仔细对照报名要求,发现并未全部达标,只能遗憾地被“排除门外”。

  为何只告康菲?

  “为何只告康菲一家?难道中海油没责任吗?”在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看来,此前国家海洋局的发布会上,只认定康菲为责任方其实已经预告了此后事故追责走向,将与产权方中海油“彻底绝缘”。

 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在此前发布会上曾表示,依据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》和《海洋环境保护法》,在石油开采生产作业中,溢油事故的责任由作业者来承担。

  而康菲公司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实体,也是发生此次溢油事故的蓬莱19-3油田的作业者,应该承担溢油事故的法律责任;至于中海油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,王表示,要根据其与康菲公司签订的石油合同确定。

  对此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委员会委员夏军称,“按照中海油与康菲的合同确定中海油有没有责任”这个说法本身就是错的。

  他指出,《侵权责任法》第68条明确规定“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,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。排污者赔偿后,有权向第三人追偿”。

  “此次事故中中海油是第三人,如果中海油对于作业者康菲公司存在监管不力等过错,就应承担赔偿责任。”夏军指出。

  夏认为,按上述条款,康菲公司无论主观是否过失,都对后果承担“无过错责任”,而中海油则承担“过错责任”,

  即如果中海油确有主观过错,即使二者在协议中写明中海油免责,也无法对抗被侵权者的索赔要求。

  “被侵权者完全有权向中海油提起诉讼。”夏军强调, “蓬莱19-3”油田中海油拥有51%权益,属控股方。按照国际惯例,产权方比作业方承担更大责任。他以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为例,事故由BP公司的作业方瑞士越洋钻探公司引起,但在最后责任承担上,BP公司为此事件付出200亿美元赔偿代价。

  引入第三方监督

  “无论最后选哪个律所,都应该适当吸收环保公益组织参加。”徐昕建议。

  徐的理由是,在诉讼过程中,律所受商业利益和政府部门压力影响,很可能“只听国家海洋局指示,忽视公益诉求”,而案件本身涉及众多公益问题,对于生态灾难相关索赔方面,海洋局可能关注有限。

  决定报名参选的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执行副主任戴仁辉指出,按照我国法律规定,环保NGO可以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,提出停止侵害和恢复生态的要求,但无权代表公众利益主张赔偿。

  考虑到这一点,在具体的参与方式上,徐昕建议,环保组织可以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一部分,帮助海洋局进行诉讼。“在这当中,利益中立的环保组织可以起到一个第三方监督制衡的作用。”

  在后续索赔上,除了引入环保NGO力量,戴仁辉还呼吁,让专家也以独立身份参与到污染事故调查损害鉴定中。

  戴介绍国外对于此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,通常是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,让其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,专家根据自己的研究说明污染的损害程度,最后由法官综合裁决。

  他建议对于此类重大且技术复杂的海洋污染事故,应成立专家委员会,通过专家意见评估损害赔偿额度。

  监管之问

  “6月份出事,7月份公告。”李刚指出,事故发生第一时间信息披露被严重忽视。据他了解到,受此次事故影响严重的河北昌黎县,在6月污染发生之后,发生大量贝类死亡,但当时渔民不能确定污染源自哪里,对死亡的养殖产品也没有作为证据保留下来。

  等到7月海洋局发布漏油事件,渔民意识到损失原因,想要索赔,但缺少证据,难以求偿,“这个损失谁来负责?”

  李指出,事故发生后信息公开严重滞后一定程度上和我国法律规范缺失有关。我国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虽然规定政府对于重大公共事件应对处理的情况要主动公开,但条例未有具体处理细则和解释,要公开哪些应对处置信息,何时公开及公开频率都未规定。

  此外,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对不公开、延迟公开、公开错误信息、拒绝公开这类事件也缺乏明确有力的处罚手段。

  业内人士指出,在重大事故信息公开方面,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、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,对于重大事故只着重规定要上报,但对何时告知公众、怎样告知,也无程序性要求,对于瞒报更无追责性条款。

  “不仅仅是法律问题,还有监管体制问题。”夏军指出,在污染事故后续索赔中,当地渔民要索赔,离不开海洋局对污染的监测数据,更离不开农业部的调查报告和鉴定结论。

  “这些暴露出的中国海洋污染事故应对处理的缺陷。”夏指出,在我国,环境部、海洋局、海事局、农业部、军队、环境部,五个部门都负责一定的海洋监督管理职能,部门之间互相封锁、互相掣肘,最终污染受害人成为牺牲品。”

  他建议国务院应成立应对重大环境事件总指挥部,日常办事机构可设在环境保护部,以整合协调环境监管、事故处置各部门的资源,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。

  “填补法律漏洞和改变监管体制设计是长远之计,目前可以立即做的,是海洋局对康菲和中海油进行行政处罚”。徐昕认为,对于海域污染的监管和处罚是国家海洋局责任,相比索赔诉讼周期长、程序复杂,行政处罚更方便快捷。

  “为什么只做难的诉讼呢?尽快把容易的行政处罚赶紧做了吧。”徐呼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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